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信局(经信办),有关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广泛开展,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市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告知制度。自2015年5月1起,凡有意从事节能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本地企业,自公司成立或开始从事此项业务起,可告知所
在区工信局(经信办),并由各区工信局(经信办)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不定期在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技术协议复印件报所在区工信局(经信办)备案。
1、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在江苏省内开展的,拟申报国家、省财政奖励资金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市内开展的,拟申请国家、省财政奖励资金,或者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在我市纳税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拟申请享受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项目(含在外地开展的项目)。
其中:申请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由各区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
三、各区工信局(经信办)应配合区财政局及时向区内节能服务公司或者在区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拨付国家、省财政下达的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奖励资金。
四、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市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税收优惠,需要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具提供证明材料时,各区工信局(经信办)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五、节能服务公司每年三月底将上一年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情况书面上报区工信局(经信办),由区汇总上报市经信委。